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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08-09 点击量:1365

晋学位办〔2019〕5号

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下称《办法》)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起省学位办不再统一组织山西省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工作,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 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尽快完善本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相关制度。有条件的高校可自2019年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对于暂时无法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高校,给与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原程序申请学位。其中,对于外国语水平的要求,按照“谁授予学位,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高校自行确定考试考核的方式。

2. 对于此前参加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 各学士学位授予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4. 省学位办将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授予高校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视情况予以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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