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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甘肃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6-09-09 点击量:3058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免考对象: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2.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考生,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律等原因中途退学、肄业;

3.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N)、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有关社会考试合格证书者。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 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 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普通逻辑,线性代数。

3. 专业基础课。

4. 专业课。

第四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可申请免考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课程名称、学分(学分数以普通高校教学计划相应教学时数计算,一般为18学时折合1学分。下同)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课程。除计算机专业外,本科毕业生公共外语课程不同语种可申请免考。

第五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者,可申请免考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课程。报考独立本科段专业,可申请免考“非本专业加考课程”中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专科课程。

第六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申请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即:

1.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公共外语课程;

2. 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3. 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4. 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课程;

5. 物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物理(工)课程;

6. 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以上免考课程成绩以本人在校期间所学成绩的平均值为准,记入考籍档案。

第七条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申请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和其它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课程。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其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其成绩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以70分计,大学英语六级证书以80分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其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课程,其成绩按70分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其以上笔试成绩者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其成绩按70分计。

第九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有关专业的计算机类课程(具体对照课程见附表3)。其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等不同等级分别以90分、80分、70分对应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合格成绩者,成绩以70分计。

第十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专科层次课程因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等原因调至本科层次者(课程代码及教材名称不变),可申请免考。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院校(包括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以下规定办理免考的同时,该课程所含相应的实践考核同时免考,其成绩与理论成绩一致。

第十三条 免考课程以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为准,因计划调整等原因涉及新旧课程顶替者,顶替课程均不能免考。英语(二)用其它三门课程顶替者,报考另一个专业时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免考审批程序及要求:

1. 考生在建立合格档案后,必须到准考证所在地(院校)申请办理免考课程相关手续。申请时填写《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课程审批表》(1份),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包括全国高校英语四、六级统一考试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所在学校的学绩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公章或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交市、州自考办审查。申请免考的应用型专业的考生,由办学院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中心)审查。

2. 各市、州自考办(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免考的工作人员,对免考证明材料要认真查验,如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后将毕业证原件退

还给本人;若不能确定原件真伪者,应将原件一并送省自考办审定。

3. 各市、州自考办(继续教育学院)经审查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分管主任(分管院长)签名,加盖公章,然后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于每次考务会期间将有关材料送省自考办审定。送审材料有:考生《课程免考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学籍卡复印件、《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一式三份)(附软盘)。逾期不予接收。

4. 免考成绩须录入考籍管理系统的合格课程模块,或按以下数据格式录入(DBF类型):

字 段 名 类 型 大 小

KS-ZKZ 字符型 12 表示准考证号;

KC-DM 数值型 16 表示课程代码;

HG-YY 数值型 16 表示合格原因(3表示免考);

BK-CJ 数值型 16 表示成绩;

HG-BZ 字符型 16 表示来源(不做录入);

ZY-DM 数值型 16 表示专业代码。

将有关信息通过FTP上报省自考办考籍科。

5. 省自考办教务一科主办人员签注意见后,送分管主任审批。审批同意的免考课程由考籍科并入考籍信息库,并打印免考合格证。免考合格证于登分期间返回各地考办(院校),并通知考生。省自考办在审查中如需调审有关材料原件的,各市、州(院校)要积极协助联系有关考生及时提供。

6.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免考有关课程者,不再送省自考办办理有关免考手续,由地区自考办(院校)审验合格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装入考生考籍档案,但须将相关成绩录入,并上报。上报格式以第十四条第4款为主,并增加字段名为ZSBH、类型为数值型、大小为16的信息,表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课程免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工作人员若有徇私舞弊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申请免考的考生若有伪造、涂改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免考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考试历次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免考课程依据省物价委、省财政厅文件有关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次一科次缴纳。各地自考办(院校)按收费的分成比例及时上缴省自考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71日起实行,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解释。

 

  甘肃考生注意事项

报考时间

4月:3月3日至12日
10月:9月3日至12日

考试时间

4月中下旬
10月中下旬

成绩查询

甘肃教育考试院

申请毕业时间

上半年:6月
下半年:12月

考办联系电话

0931-858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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